夫妻离婚,关于婚后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判决认定房产属于高先生的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高先生需支付黄女士一半的共同还贷款,并将房屋归自己所有。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最终判决高先生需支付黄女士19万元。
法律分析
长乐的黄女士和比她年长20岁的福州高先生于10年前结婚。日前,黄女士和高先生因离婚闹上了,两人对房产分配产生分歧。房产是高先生在婚前支付了首付,但房产证却是在婚后才领到的,如今房产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就成了一个难题。
高先生在1998年花了27万多元买了福州晋安区的一套房产。首付款8万多元由高先生付的,余款19万元他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1999年10月,高先生和黄女士结了婚,房产证一直到了2000年3月才发下来。
目前,该房产经评估,大约值61万多元。
对于房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黄女士和高先生有不同的看法。黄女士认为,房产是婚前双方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平分房产。而高先生则认为,房产是他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能改变房屋的性质,不同意平分房产。
日前,福州鼓楼做出了判决。鼓楼认为,房产是高先生婚前购买的。虽然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产所有权在高先生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故该房产不因两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应属高先生婚前财产。
婚后由高先生逐月支付按揭款,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故两人共同还贷19万元及利息,应属共同财产。现两人离婚,高先生需要将共同偿还的按揭款一半付给黄女士。
至于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符合民法中公平的原则。由于婚前首付款和婚后按揭款共同保证了房产的增值,在分割时对增值部分也按此比例进行分割。最终判决,黄女士和高先生离婚,房屋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应支付黄女士19万元。
结语
两人离婚案件中,福州鼓楼做出了判决。该认定房产属于高先生的婚前财产,但共同还贷款项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高先生需要支付给黄女士19万元。至于房产的增值部分,根据公平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婚前首付款和婚后按揭款的比例进行分割。最终,房屋归高先生所有。这一判决旨在维护婚姻财产的公正分配,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